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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财政借款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26-2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


关于财政借款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年第17号)规定,为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2003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44号)发出后,部分困难企业想方设法筹措资金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金,但仍有一些困难企业难以筹足资金为职工参保。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财政借款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第一、第二点规定的条件,并按《意见》第三点规定的程序审核确定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如确实无法为本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集足额资金的,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借款申请,经归口委、办、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书》给予借款。资金专项用于为本企业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二、申请财政借款的具体要求
    (一)退休人员条件
    本通知所指退休人员,是指按本通知第一点审核确定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尚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借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25年的,可按应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向财政申请全额借款;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可按应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50%向财政申请借款,其余50%由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负责解决。
    (三)还款要求
    企业申请借款要同时报送还款计划。借款可分期偿还,但一般不超过10年。所借款项全部清偿前,企业不得新购(建)、改建或装修办公楼,不得购买小汽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出国(境),不得提高收入标准。《借款协议书》签订后,同时送各归口委(办、局)、市劳动保障局、计委、外事办、小汽车定编办备案。
    三、困难企业申请借款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符合《意见》第一、第二点规定的条件,并按《意见》第三点规定的程序审核确定的市属集体困难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各区、县级市政府可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解决本区(县级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