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政府专区

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

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本市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工[2003]24号

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本市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费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本市公费医疗用药相对应的中药饮片报销范围。各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