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政府专区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23-3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医〔2003〕2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府直属各单位,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各新闻单位:
    为正确理解和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44号)精神,现将《广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制定《关于解决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
    为了切实解决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尤其是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使更多的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能采取较灵活的筹资和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03〕44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适用于哪些企业?
    《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市、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企业,不能按《意见》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三、困难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五条困难企业的标准,符合标准之一者即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一)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三)授权经营机构已经正式行文,企业开始实施关闭破产的;
    (四)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3年以上,资产负债率80%以上,近年内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五)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3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2年较大亏损的。
    四、困难企业如何办理申报、审核和参保手续?
    市劳动保障局《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22号)对困难企业申报、审核和参保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一)审核程序
    1、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下列材料之一或一种以上):
    (1)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2)近3年的损益表;
    (3)企业关闭、破产的正式批文;
    (4)统计消号文件。
    同时提交单位人员报表(含在职和退休)和职工工资报表。
    2、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逐级审核(街道企业送街道办事处审核)。
    3、送归口委、办、局(区、街企业送区经济发展局)提出意见并会国资管理部门核准。
    4、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
    (二)参保办法。
    困难企业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须向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盖公章);
    2、《困难企业确认审核表》一份;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意见书,内容包括会议决议和具体参保方案。
    (三)办理时间。
    经审核可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五、困难企业职工可有哪些参保方式?
    根据《意见》第四条规定,困难企业可选择以下三种参保方式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可以单独组织全体退休人员,按一次性或分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办法参保。
    (二)企业无法同时为全体退休人员参保的,允许部分退休人员先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本市现行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其余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仍可按本市现行规定参保。
    (三)困难企业除统一按现行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外,可以组织在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及半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
    (四)困难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可先行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按照《意见》规定参保的退休人员可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一)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无论企业选择哪一种参保方式,凡按规定缴交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退休人员,可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的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全部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帐户划拨(门诊)、门诊特定项目、住院、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待遇。
    (二)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1、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的规定参保的,则享受17号令规定的全部医疗保险待遇;
    2、按《意见》第四条第三款方式参保的,只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不划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累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保障。
    七、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是否有期限规定?
    《意见》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政府为了减轻困难企业的负担,对在200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其缴费基数仍按2002-2003社会保险年度的标准执行。超过此期限的,仍可按《意见》规定参保,只是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八、困难企业如何筹集参保资金?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将国有资产收益中留给企业安排使用的部分,优先用于困难企业缴纳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二)经市政府确认的解困转制国有企业,可在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返拨专款中优先安排用于缴纳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的其他资金资助。
    (四)其他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议定的筹资办法。如采取向退休人员借款的方式筹资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会议同意;
    2、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借资;
    3、必须由用人单位或主管(投资)部门与退休人员签订包括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的协议书。
    4、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必须负责解决不低于所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1/3的资金。
    九、向退休人员借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何种方式参保?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凡向退休人员个人借资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选择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必须按月向退休人员借资。
    (二)凡向退休人员一次性借资超过1个月以上缴费资金的,必须选择一次性缴交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参保方式。
    十、确因经济困难暂不能按《意见》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如何享受医疗保障?
    《意见》出台后,困难企业因筹资困难,暂不能按《意见》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给予保障。
    十一、如何正确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
    (一)深刻认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尤其是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尺度。
    (二)各有关部门务必按《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把好审批关,并严格按《印发<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必须负责解决不低于所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1/3的资金。
    (四)各用人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主管局要以强烈的责任心,积极稳妥地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五)困难企业按照《意见》规定选择的参保方式及参保经费的筹集办法,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议定,任何单位不得强行要求职工个人出资。经职工同意由个人先借资的,需由单位或主管(投资)部门与职工签订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