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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广州市参保单位职工档案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23-04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养【2003】8号

关于清理广州市参保单位职工档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力发〔1996〕71号)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移到新的接收单位或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档案管理部门的精神,决定对全市各参保单位职工现有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应将已离开本单位,而职工档案仍未转移的,按单位的隶属关系移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移交市基金中心;属区、街单位移交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登记后,按有关程序移交各区档案管理部门。
    二、单位移交职工的档案,必须完整、真实,不得随意增加或删改档案资料。发现弄虚作假,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单位领导的直接责任。
    三、各单位移交职工档案时,需填写《广州市失业人员档案移交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制成软盘一并移交。
    四、本项工作于2003年11月30日结束,请各有关单位务必按时完成移交工作,逾期不移交的,后果由单位负责。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