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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糖尿病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操作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21-08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文件
穗医管〔2003〕25号

关于糖尿病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操作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将糖尿病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12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各定点医疗机构操作,现将有关操作及结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2003年8月1日开始,首次申办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记帐糖尿病门诊专科用药治疗的参保糖尿病人,须由就诊的具备诊断条件的二、三级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二份,手工加填“糖尿病”项目,经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住院(门诊)收费处凭审核结果给予办理登记、记帐。
    二、《申请单》审核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应在不同于上年度审核的二、三级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三、《申请单》一份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底备查,一份交参保病人。
    四、参保病人结算时不需支付起付标准金额,不分“在职”、“退休”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糖尿病专科药品,其中7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每月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统筹基金支付100元,超出部分自费。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糖尿病门诊治疗金额纳入每社保年度医保统筹金支付累计。超出每社保年度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后,该社保年度内不再享受此待遇。
    六、参保人欠缴医保费时,不可享受此待遇。
    七、参保病人在住院、急诊留观、家庭病床记帐期间不享受此待遇。
    八、每月记帐费用同原门诊特定项目汇总、申报拨付。首次为参保病人办理审核并记帐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送月结算表时须附《申请单》复印件备查。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门批准本院的诊疗项目开展此项工作,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不符合医保规定记帐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结算支付。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