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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20-3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医[2003]16号

关于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市地税局联合签发的《通告》(穗劳社通告〔2002〕3号)的要求,就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未能按时缴纳,办理补缴(不含经地税部门批准延期缴纳医保费的情况)后,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非参保单位原因即银行、地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的原因造成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医保费的,按延期缴纳医保费办理,经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在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备案,可补注延期缴费期间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补付延期缴费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由于参保单位原因欠缴医保费(包括参保单位资金困难、退休异地安置未提供生存证明及其他原因),3个月内及时补缴医保费(必须在第3个月18日前办理补缴费手续),经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确认后,可补注欠缴医保费期间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补付欠缴医保费期间统筹待遇。
    三、延期缴纳欠缴医保费期间补付统筹待遇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按零星医疗费报销办法处理。每月由单位汇总申请需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资料,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办理时,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说明延期缴纳欠缴医保费原因证明非单位原因的,同时提交地税、银行或市社保基金中心确认原因证明;2.已补缴医保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四、由于单位原因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的,不办补缴医疗保险费手续。欠缴医保费期间,不计算职工参保年限,不划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欠缴医保费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患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负责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标准给予报销。欠缴医保费单位重新缴费的,其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本通知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