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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3-2004社保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20-0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医〔2003〕15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3-2004社保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用人单位: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20号)的规定,经评审确认资格并协商签订了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的定点医疗机构243家,其中提供门诊和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113家,只提供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130家;定点零售药店87家。现予以公布。
    凡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病情和个人支付能力,在已公布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只限于对本单位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
    2003-2004社会保险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
    附件: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3-2004社保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二○○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