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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医保病人办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备案和二次返院确认手续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18-39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文件
穗医管〔2003〕14号

关于简化医保病人办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备案和二次返院确认手续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广大参保病人和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业务,增强为参保人服务意识,优化医保经办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业务处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5月26日起,简化参保病人办理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备案和十五天内二次返院确认手续。现将新的操作规程通知如下:
    一、市内转院备案
    参保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入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由转出医院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以下简称《转院申请表》),副主任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部门联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并审核盖章,由病人家属带到出院结算处办理结算。
    (二)转出医院出院结算处凭《转院申请表》,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病人办理出院结算及转诊转院申请后,电话通知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科,同时传真《转院申请表》。
    (三)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科接到传真后,即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在《转院申请表》上加注是否同意备案意见(同意的在医保信息系统加标识),并将《转院申请表》传真给转出医院出院结算处,交由病人带到转入医院。
    (四)转入医院在为参保病人办理就医登记时应向病人索取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科加注备案意见的传真件,并在月结算时附同报表送市医保中心备查。
    二、十五天内二次返院确认
    参保人员出院十五天内因同一疾病复发再次在同一间医院住院治疗的,可按如下规程办理:
    (一)由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十五天内二次返院申请表》(以下简称《返院申请表》),副主任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由医院工作人员交到入院登记处。
    (二)入院登记处电话通知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科,同时传真《返院申请表》。
    (三)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科接到信息后,即给予办理确认手续。在《返院申请表》上加注是否确认意见(同意的在医保信息系统加标识),并将《返院申请表》传真给入院登记处。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月结算时将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科加注备案意见的传真件附同报表送市医保中心备查。
    三、急、危重病例或传染病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确认手续。
    四、办理备案、确认专用业务电话:87620335
    办理备案、确认专用业务传真:87603793
    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保有关政策,认真按此通知规程操作,并向参保病人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违反医保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市医保中心将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不予支付。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