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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患非典型肺炎的医疗费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18-2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医〔2003〕8号

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患非典型肺炎的医疗费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公费医疗挂钩医院:
    为及时医治患非典型肺病炎的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下简称“患者”),现就其医疗费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患者在全市任何一间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就诊。
    二、对于治疗非典型肺炎所必需的药品、诊疗项目(包括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服务设施,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均给予100%的公费记帐,个人免自付;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均给予50%的公费记帐,个人自付50%。
    三、医院报送月报表时,对患者需付疾病诊断证明书和住院费用清单,供审核参考。
    四、因参与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而受感染的市属医院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另行拨付。
    五、各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医办反映。
    六、本《通知》在国家宣布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后终止执行。


 
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