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政府专区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18-1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医〔2003〕7号

关于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军队、外地驻穗各单位,市直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穗府〔2003〕20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城镇失业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切实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为保证须住院的非典型肺炎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下同)中确诊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定点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三、对于治疗非典型肺炎所必须的药品、诊疗项目(包括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服务设施,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均给予100%的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均给予50%的支付。
    四、治疗非典型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上述临时政策调整而增加的部分,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享受失业保险期待遇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住院治疗非典型肺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失业人员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医保参保人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采用按服务项目的结算办法,具体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七、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八、本《通知》在国家宣布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后终止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