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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设置医保药品专柜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17-05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文件
穗医管〔2003〕5号

关于设置医保药品专柜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方便参保人购药配药,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市劳动社保局、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的条款规定,现要求各定点零售药店设立医保药品专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柜内只能摆放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严禁目录外药品、食品及其它商品进入专柜。
    二、专柜内药品须按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及药监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摆放。
    三、专柜标示明确,方便参保人选购药品。
    四、专柜须配备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
    五、专柜内药品标签须标明“医保甲类”或“医保乙类”。
    六、专柜内医保药品(按通用名)的备药率要达到医保目录的90%以上。
    七、凡是参保人持医保卡划卡购药,药店工作人员应引导参保人到专柜内购买。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设置医保专柜的具体方案,于3月31日前报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科,并于5月31日前完成设置工作。个别确有客观原因并经批准的药店,可以适当延期;对于逾期不能完成,又未能说明原因的药店,推迟2003年度服务协议的签订(延期期间,停止医保POS机的使用)或不续签服务协议。


 
二○○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