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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16-06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工伤【2002】9号

转发《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劳社〔2002〕157号),下简称《鉴定标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下简称伤病职工)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鉴定标准》为鉴定依据。
    二、由于《鉴定标准》未列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轻度残疾条目,伤病职工属于此范围(即属于八、九、十疾病等级)的,暂以《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为鉴定依据。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十月十四日


 

转发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劳社[2002]15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备注:劳社部发[2002]8号文已在本汇编2002年六期159页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