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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15-4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人[2002]20号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本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2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于每年11月5日前上报本局人事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218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时在9月1日起施行。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劳动保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条例》关于“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的规定,结合劳动保障业务,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条例》,牢固树立劳动保障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明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职责,增强工作责任感劳动保障工作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都是重要的社会工作,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人口的再生产,也就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与劳动保障部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充分就业的目标是一致的;人口的总量、结构及流动,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关系密切,是制定和调整就业、生育、养老、医疗保险等宏观政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必须充分认识劳动保障工作同计生工作的内在联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深入领会精神实质,牢固树立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思想,自觉履行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劳动保障的各项工作内容中去,自觉配合做好计生工作。
    二、切实加强和完善劳动保障与计划生育协调发展的工作制度及运作机制,严格把关,积极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1.严格执行《条例》在招用工方面的有关规定,把好招用工准入关。坚决落实《条例》明确的“对超生人员,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和“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规定。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要凭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予办理。在核发《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时,应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在办理异地迁转户口招工中,要把已婚者的计划生育证明和未婚者的《未婚证》作为硬指标,实行一票(证)否决。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坚决辞退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督促外省、市、自治区驻粤劳务办事机构积极配合执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介绍的劳务人员,必须办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2.把好劳动关系变更转移关。各地在办理调工操作上,要严格执行“对违反计划生育者,不予办理调动”的原则规定。在用人单位上报调动材料时,都要附上调动申请人的计生情况证明原件:未婚或已婚未育的,提供未婚或已婚未育证明;一孩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和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双胞胎,须提供出生证、双胞胎公证书、结扎证;二孩或以上的要求提供二孩准生证,结扎证。在审验原件的同时,还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在计生证明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计生证明材料(包括审查原件、复印件)与调动材料一起存档。
    3.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要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职工作出的处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坚决予以支持。因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由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
    4.在办理劳动关系挂靠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受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在实际操作上,着重把好四个环节:

   (1)进出环节。对流动就业人员,先核实其计划生育证明,确认无误后才予办理挂靠手续,同时签定《计划生育协议
书》。

   (2) 结婚生育环节。需办理结婚手续的挂靠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未婚证和工作单位意见,据此开具婚姻状况证明。

    3.教育管理环节。对已婚育龄挂靠人员,要求其坚决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对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的,要求其定期查环验环;对因故不能上环的,要求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每隔三个月报到一次。

    4.监督处理环节。挂靠人员如果因为违反计生规定,挂靠合同立即中断,其人事档案待计生部门处理完毕后再予转出。
    5.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劳动保障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对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第48、50条规定招用流动人口或超生人员的,要责令其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辞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凭计划生育证明招用流动人员以及劳动合同有关计划生育条款签订的督促、查验,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就业人员,要根据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的提请,滞留其《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在对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受理职工群众举报投诉时,要积极宣传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处理,同时要维护职工依法享有的计划生育待遇。
    三、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各项优待政策,强化计划生育激励机制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于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推动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要求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和劳动者都参加社会保险,使广大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促进妇女就业,为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招用工和安排就业中,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在假期待遇方面,按照《条例》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对晚婚者增加10天婚假,女职工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对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再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对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上述意见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坚持不懈地支持和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我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