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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将恶性肿瘤门诊辅助检查治疗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给付范围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15-27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医〔2002〕20号

关于将恶性肿瘤门诊辅助检查治疗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给付范围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减轻患恶性肿瘤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经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恶性肿瘤门诊辅助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范围内有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给付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患恶性肿瘤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市医保中心核准,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期间,针对化疗或放疗的毒、副作用所进行的门诊辅助检查、治疗(含相关检查、中医中药治疗、西医西药治疗等,不含家庭病床治疗和急诊留观,以下简称“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2001〕1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对恶性肿瘤辅助治疗费用,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末尾数精确到10元,本社会保险年度标准为550元/月),该项费用仅限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与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不得纳入本项目的支付范围。
    三、经市医保中心核准后,参保病人可以自主选择在本市已进行门诊特定项目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辅助治疗。
    四、参保人经批准进行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帐,待月度结算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一并审核结算。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