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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请示的批复
时间:2013-06-21 14-15-14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医〔2002〕21号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请示的批复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医疗费支付范围有明确界线。生育保险给付范围是:
    (一)妊娠16周以后进行产前检查。
    (二)分娩。包括分娩及分娩前在本次妊娠期间(16周后)因产科疾病多次住院,至医疗终结。
    (三)流产。妊娠后未能达到妊娠期满,需行流产、引产等手术终止妊娠。
    二、对同时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可暂作以下界定:
    (一)因先兆流产保胎、宫外孕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
    (二)符合生育保险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出现本次妊娠引起的产科疾病(如妊娠合并症:合并糖尿病、重度贫血、肾脏病;妊娠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羊水过少等),其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参保人已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的,因非产科疾病(如肺炎、阑尾炎)在参保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产科医疗费由生育保险支付。
    (四)已办理《凭证》,因非产科疾病在参保人非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产科医疗费,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未办理《凭证》,因先兆流产住院保胎治疗,但保胎失败最终行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生育保险按流产定额支付,其余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