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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操作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14-08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文件
穗医管字[2002]23号

关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操作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8号,以下简称“8号文”),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的有关操作及结算办法明确如下:
    一、开设家庭病床的条件:参保人按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家庭病床服务,必须符合“8号文”所列病种范围,必须有广州市医疗保险二、三级定点医院诊断证明。
    二、申办手续:病人先到开设家庭病床定点医院就诊,如有需要开设家庭病床的,由家庭病床定点医院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书》(并附广州市医疗保险二、三级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到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科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病人到审批时指定的医院就诊。连续开设家庭病床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如病情需要,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必须符合广州市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且应与所申请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用药,不相关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按服务项目结算方式,即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穗劳社医[2001]22号)执行。
    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开展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属自负部分由医院向病人收费(用医保卡或现金);属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先予记帐,病人结束家庭病床治疗后,医院每月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穗劳社医[2001]22号)的规定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拨付。
    五、在家庭病床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医院和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开展家庭病床期间如需住院,家庭病床申请同时废止,否则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记帐费用。
    六、已开展家庭病床的定点医院在执行“8号文”过程中,如遇有与广州市医疗保险其他政策文件不相符的内容,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19号)文件规定为准。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