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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开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13-4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医〔2002〕8号

关于开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的规定,我市在指定的一级定点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服务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指定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为:海珠区红十字会医院(海珠区龙凤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市东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越秀区第二人民医院东风分院(东风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广州市荔湾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广州市荔湾区第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可设立家庭病床服务的病种范围如下:
    (一)脑血管因意外康复期;
    (二)恶性肿瘤晚期;
    (三)慢性组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
    (四)需卧床的骨折;
    (五)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
    (六)慢性全身衰竭;
    (七)在家进行腹膜透析的尿毒症;
    (八)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
    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上述病种条件,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19号)第十二(三)条开设家庭病床治疗的,按门诊特定项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