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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13-27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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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医〔2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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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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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现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2.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二OO二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市医保中心,电话:87675089)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管理,现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范围和报销手续规定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的报销范围:
(一)退休异地安置或者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及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异地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在当地公立医院,下同)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因工出差、公派学习以及享受探亲假期间在境内本统筹地区外患病,在当地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因病情特殊需要,经核准在本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用人单位经批准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延期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
二、凡需报销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申报手续:
异地居住就医:1、先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1式3份),按规定选择当地镇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交本单位汇总,统一到市医保中心个人帐户科办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手续;2、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以现金形式由所属单位发给本人,用于支付属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3、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患病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凭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复印件、出院或诊断证明、打印的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或医疗机构证明的手工记录的清单)和财税部门印制的发票(发票背面须有报销人签名),由所属单位每月汇总并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由其单位凭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二)参保人员因工到统筹地区外出差、公派学习或享受探亲假期间患病,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1、其门(急)诊医疗费由本人现金支付;2、其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凭参保单位证明、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出院或诊断证明、打印的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或医疗机构证明的手工记录的清单)和财税部门印制的发票(发票背面须有报销人签名),由所属单位每月汇总并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三)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或抢救,因病情需要在本统筹地区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1、其家属须在3个工作日内凭就诊医院的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因病情特殊,需到上述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先持医院诊断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批准手续。2、在此住院或急诊留观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凭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市医保中心核准的证明原件、出院或诊断证明、打印的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或医疗机构证明的手工记录的清单)和财税部门印制的发票(发票背面须有报销人签名),由所属单位每月汇总并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三、市医保中心对申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款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划拨到申报单位帐户,由所属单位以现金支付给报销人。
四、凡没有单位的参保人员,其零星医疗费报销可参照相关规定,由本人或其家属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五、参保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医疗机构以及境内各类私人或者社会办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
附件2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所属单位: 联系电话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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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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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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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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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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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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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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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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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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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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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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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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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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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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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安置 2、长期异地居住 3、常驻异地工作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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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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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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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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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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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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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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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医院或相当等级:
联系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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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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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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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保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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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当地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必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2、当地没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必须选择镇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3、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时,须把本表复印件及住院费用开支清单及发票等资料寄回单位,由单位统一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咨询电话:020-87667731
5、此表1式3份,参保个人、参保单位、市医保中心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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