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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印发《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12-57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文件
穗退管字〔2001〕4号

印发《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退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0月31日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全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退管办反映。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是将企业的退休职工(含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由区、街设立的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机构承接,把退休职工由企业管理转为按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管理。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按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对离休人员、市管干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办法由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退休职工管理机构是指市、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街道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退管机构)。

 

 

第二章 退休职工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退休职工的基本权利:

(一)退休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待遇,依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发或无故拖欠。

(二)退休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三)退休职工享有参加社区老年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

(四)退休职工享有社会为老人提供的社会福利、社会优待服务的权利。

(五)退休职工因重病治疗或发生伤残等特殊困难,享有政府和社会救助的权利。

(六)退休职工有参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充分发挥个人专长的权利。

(七)退休职工有向退管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的权利。

(八)退休职工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退管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 退休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退休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退管机构反映,不得聚众事。

(二)退休职工应主动协助退管机构,开展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退休职工要定期到退管机构报到;退休后移居市外、境外的人员,须定期向退管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四)退休职工应具体指定本人亲属或代理人,在本人辞世后由其及时向退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市、区、街道分别设立退管机构。区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街道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所;居委会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站,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市退管机构按市编办规定的编制配备22名专职公务人员,由市财政全额拨款。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区退管机构按市编办规定的编制配备3—7名专职公务人员,由区财政全额拨款。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退管机构在未明确编制之前,可按本街道社会化管理退休职工的数量暂时聘用2—3名工作人员,其工资从退管活动资金中列支。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由区退管机构统一管理,负责对辖内退休职工的各项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居委会退管服务站在未设置专职人员之前,由居委会协助街道退管机构实施各项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从熟悉劳动保障业务,掌握劳动保障法规知识,热心退管事业,秉公办事,胜任退管工作的人员中选任,经市退管机构统一培训后上岗。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各级退管机构的管理服务内容和范围

(一)市退管机构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退管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全市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调查研究,掌握本市退管工作动态和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研究制定全市退休职工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审核办理移交退休职工手续;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退管机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退管宣传教育、上岗培训和全市性退休职工文体娱乐活动;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退管机构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市退管机构的要求,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辖区退管业务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退管工作计划;对街道退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检查并监督落实;对本辖区退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将新接收的退休职工按户口所在地分至各街道退管机构;负责办理退休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退管活动资金;组织退休职工开展政治学习、知识培训和文体娱乐活动;及时、准确向市退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退休职工的生存、死亡等变化情况;规划街道退休职工活动场所的建设。

(三)街道退管机构

做好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和医疗的后续服务工作;负责退休职工的档案管理;建立退休职工党支部,组织开展支部生活,做到退休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了解和掌握退休职工的思想和生活状况;慰问孤寡,伤病和有特殊困难的退休职工,开展扶危帮困活动;为重病治疗或发生伤残等特殊困难的退休职工向上级退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组织退休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退休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组织退休职工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发挥退休职工余热;及时、准确地做好本街道退休职工的资料统计工作,并向区退管机构报告退休职工生存、死亡等变化情况;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四)居委会退管服务站

协助街道退管服务机构做好退休职工社区服务工作,及时反映退休职工的生存信息;组织退休职工开展文化体育和探访慰问活动;做好孤寡、残疾、伤病等退休职工的帮扶服务。

第十条 各区、街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退休职工活动场地。采取街道自筹一点、区财政支持一点,发动社会捐赠一点的办法,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

 

第五章 移交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移交退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退休和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

(二)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企业投资主体批准关闭、破产的企业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

(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第十二条 企业移交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的程序:

(一)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以下企业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并做好移交前期工作:

1.企业应做好退休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退休职工的稳定。

2.企业与退休职工明确移交社会化管理后是否保留或一次性给予的有关福利待遇。

3.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费及其它补偿费用等,必须在移交前付清。

(二)企业核准移交退休职工的人数、费用,按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分别列表造册填写《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职工花名册》、《退休职工个人情况登记表》。如属关闭、破产企业,须提供企业投资主体的批件,报经市、区退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劳动保障局批准。

(三)企业先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退休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四)企业到职工户口所在区退管机构办理移交手续,签订《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按每人3000元标准缴纳退休职工退管资金。

(五)企业移交退休职工时,其人事档案随同转到其户口所在区,由街道退管机构负责管理。退休职工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由街道党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移交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后,凡新办退休的人员均实行社会化管理。其移交程序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接收程序: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凭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办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证。

(二)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持有关资料,先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后到户口所在区退管机构登记报到,并缴纳退休职工退管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特殊退休职工的移交程序:

特殊人员,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退休职工,或鉴定为1—4级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退休职工。

(一)企业移交特殊退休职工时,应专题如实报告区退管机构。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退回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二)企业(或投资主体)移交特殊人员,按规定一次性向区退管机构缴纳每人12万元安置费。

特殊退休职工在2000年底前已移交社会化管理而未缴纳安置费的,企业或投资主体应予补缴。

(三)特殊人员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填报书面申请表,经区退管机构批准后可送精神病医院托管治疗,或由福利机构设立的养老院托管。

第十六条 企业退休职工中有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企业须按有关文件规定,向市总工会缴纳退休劳模荣誉津贴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按照市政府《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的规定,由企业负责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区退管机构缴交退管资金(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以上标准个人缴交)。

第十八条 区退管机构对退管资金的开支要作预、决算,严格按照《广州市退休职工活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每月5日前将会计报表报市退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退管资金由区财政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县级市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