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6-21 14-10-3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函[2000]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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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
市标准件二厂破产清算组: 你组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的。如果缴费基数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二、本市把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在每年6月底前申报下个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并且在同一个缴费年度中,个人缴费基数一般不变。 三、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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