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对“非自愿性失业”界定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08-44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失[20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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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自愿性失业”界定的通知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业已颁布并实施。为便于操作及管理,对《细则》第六条中劳动者“非自愿性失业”的界定,在国家和省作出新的规定前,暂指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终止;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不含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的); 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