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不迁转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3-06-21 14-07-3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函[2000]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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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迁转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不迁转户粮的农民合同制工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穗社保中报[2000]38号)收悉。现复职下: 不迁转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属于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时,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如这类人员在1998年7月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一并退回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金额(含利息)。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