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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07-0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失[2000]4号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232号

 

新会市社保局:

你局《关于补收我市原行业统筹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请示》(新社保[2000]1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行业统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和移交企业失业保险补缴问题的通知》(粤社保[2000]1号)的规定执行,即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失业保险费补缴时间一律从1999年1月开始,其1998年12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