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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荔湾区劳动局区、街单位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6-21 14-04-08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0]125号

关于对荔湾区劳动局区、街单位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荔湾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区、街单位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

一、临时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

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先在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居民中实行,以后逐步扩大到非常住户口居民;

三、本市(县)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养老保险参照合同制工人办法管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统筹。据此,你区街道环卫站等单位招用的临时工,若属本市城镇户口的,应按此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若属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则按原市社保局《关于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1号)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对不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应按《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