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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广州市律师执业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4-03-04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司法局

文件

穗劳社养[2000]1号

关于广州市律师执业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司法局: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对我市律师执业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区、县级市属律师事务所、外地在穗设立的分所及其所有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项社会保险(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从业人员暂不参加生育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招(聘)用的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分为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即本市农村、外地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村户口)两类。

二、在占编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原编制内国家干部、固定工人和被聘用为干部的固定工人,从我市全面深化占编律师事务所改革之月(即1995年1月)起参加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从1995年7月起参加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审核后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在编的从业人员按规定从招(聘)用之月起参加。

在每个缴费年度(即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中,以上人员和单位按标准(详见附件一)补缴社会保险费,即以本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当年缴费比例计缴;从办理参保手续后的下一个缴费年度开始,按个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转制后的律师事务所招(聘)用的非本市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已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当地社保机构出具参保的证明,可不再参加我市的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本市。在外地未参加社会保险,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从1998年7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统一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9]44号)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从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之日起,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五、市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外地在穗设立的分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区、县级市属律师事务所,到所属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按月从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户口中托收。

七、各律师事务所在今年6月30日前参保,按个人帐户管理规定征收利息,免收滞纳金。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反映。

 

附件:

一、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1992.7~2000.6)

二、(本刊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司法局

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