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 ||||||||||||||||||||
穗社保中[1999]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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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暂行管理办法 | ||||||||||||||||||||
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各统筹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99]44号《转发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请示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时,本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详见附件一);如须通过银行划帐的还须提供四大国有银行(即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储蓄存折(复印件)到我中心社会服务科申领。 二、社会服务科审核各项资料后,打印《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一次性领取养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核定单》(详见附件二),核定应支付的金额。 三、支付方式可采取银行划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 四、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一次性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后,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缴费年限同时取消。 五、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可按此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或制定细则。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单位(电脑编号 )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 ,个人电脑号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与我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核定单
注:本表一式三份,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市社保中心基金科、服务科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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