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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3-46-13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文件
穗社保[1999]2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养老保险处反映。

 

附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利息以及本息和计算办法(月积数法)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规定,保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下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下称个人帐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前,社会保障号码暂用身份证号码代替;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社会保障号码不作变动。

3.本市统一从1998年7月1日起为在职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再就业的人员,没有个人帐户的,从其重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4.个人帐户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的11%记帐。

5.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记帐利率(简称“记帐利率”)、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累计缴费年限、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

6.参保人员一般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工资基数暂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7.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年度实发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工作、长期脱产学习等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出境、脱产学习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再就业的人员(包括办理即停即招手续的),以再就业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年度实发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本办法第6条规定执行。

8.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省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利息。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9.单位或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为欠缴。单位和个人同时欠缴,个人帐户暂不记帐,待足额补缴后方补记入个人帐户;单位欠缴期间,个人可继续缴费,个人足额缴纳的金额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单位划转记入个人帐户部分金额待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划入。

参保人员停保、跨统筹范围转移、办理退休手续,以及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欠缴的费用(包括单位欠缴部分)必须足额补缴。

10.基本养老保险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简称“年度”)。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并打印对帐单,发给参保人员核对保存。

11.至本年度末个人帐户储存额采用月积数法计算,即至本年度末个人帐户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度末个人帐户储存额=上年度末个人帐户储存额×(1+本年度记帐利率)+本年度记帐额本金+本年度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度记帐额利息=本年度记帐月积数×本年度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记帐月积数=∑[n月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度各记帐月份顺序号,且1≤n≤12)

12.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期间,可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参保人员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3.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准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除外)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14.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15.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跨省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8年1月至6月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计算的累计本息;第三部分是1998年7月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1998年6月底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8年7月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转移1998年6月底以前基金的利息,按省、市的有关规定计算。

 (3)转出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转移当年利息,由转入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当年的利息,并记入个人帐户。

 (4)参保人员转入后,个人帐户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市规定计发(其中,1998年6月底前各年度的实际缴费指数,按本人各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除以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16.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该年度记帐额本金)的利息计算至其退休之月止。

17.1998年7月以后(含当月)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中其他部分的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18.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每年度按本市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包括过渡性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每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的部分是:

                     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退休时基本养老金

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是:

                    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包括过渡性养老金)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退休时基本养老金

19.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月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含年度调整增加部分)的余额继续计息。年利息采用月积数法计算,即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在每个支付年度(支付年度与缴费年度的期间一致,也是每年7月至次年6月)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储存额×本年度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顺序号,且1≤n≤12)

20.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后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对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的,除发给个人帐户储存额外,并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老年津贴。

五、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继承

21.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等抚恤待遇。

22.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23.参保人员退休前获准出境定居,必须在离境前办理停保手续和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手续,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在离境前未按以上规定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离境之月予以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停止计息。

参保人员退休后出境定居,仍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4.参保人员出境定居或退休前死亡,其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本办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计算。

六、其它

25.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利息以及

本息和计算办法(月积数法)

一、个人帐户补记入部分金额的补缴利息(设为C),分为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1)和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2)两种情况。

1.跨年度补缴利息由三部分利息组成。

第一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当年的利息(设为C11)

C11=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欠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

其中: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n月欠缴额×(12-n+1)]

欠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1/12

 (n为欠缴年度欠缴月份顺序号,且1≤n≤12)

第二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起至补缴年度前一年度止的利息(设为C12)

C12=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度的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度的补缴利息

其中:

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记帐利率

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度记帐利率

……

补缴年度前一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一年度的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度的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度记帐利率

第三部分:补缴年度当年的欠缴利息(设为C13)

C13=(欠缴额本金+C11+C12)×(补缴时月份序号-1)×补缴年度前一年度记帐利率×1/12

2.非跨年度的补缴利息(设为C2)

C2=∑(n月欠缴额本金×欠缴月数)×上年度记帐利率×1/12

其中:欠缴月数=m-n

 (n为本年度欠缴时月份顺序号,m为本年度补缴时月份顺序号)

二、个人帐户补记入部分本年度本息之和(设为D),由欠缴年度已缴部分(未足额)本息之和(设为D1)以及补缴部分至上年度末本息和(设为D2)组成,即D=D1+D2。

D1的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1、2项;

D2的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