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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3-45-19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穗社保中[199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关于加快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20号)的精神,切实保障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企业社会性事务负担,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开展方式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实施范围为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开展采取分步实施方式,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社保中心”)将分批与各参保单位签订《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保中心”,负责每月直接发放,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仍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储蓄帐户的管理

    (一)新开户的处理

    1.“社保中心”为每位离休人员在银行开设个人活期储蓄帐户。

    2.当月有新增离退休人员的参保单位,在办理好离退休增员手续后,还应在次月13-16日(节假日顺延)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领取新开存折,发给离退休人员本人。

    3.如离退休人员不在本市定居的,其所属单位应代为保管存折,并负责转付养老金。

    (二)丢失存折的处理

    1.离退休人员如丢失存折,本人或其所各单位应按银行有关规定尽快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2.办理挂失后,参保单位应于挂失次月13-16日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领取新开存折并发给离退休人员。

    3.“社保中心”次月按离退休人员新开的帐户拨付养老金。

    (三)更改存折姓名的处理

    1.离退休人员如需更改存折中的姓名,应由其所属单位凭存折及其有效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改名手续。

    2.“社保中心”开具同意销户证明给单位,单位或其本人凭此证明携存折、身份证等按银行有关规定到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

    3.单位应于办理改名手续次月13-16日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领取新开存折并发给离退休人员。

    4.“社保中心”次月按新帐户拨付养老金。

    三、养老金的拨付

    每月的18日,“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将已核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储蓄帐户。离退休人员如发现养老金未拨付到其个人储蓄帐户上或对养老金额有疑问的,应向其所属单位反映情况,由单位与“社保中心”联系,以便核实更正。

    四、异地定居离退休人员的业务管理

    1.离退休人员在境外定居的,其所属单位应每年向“社保中心”提供居住地的我国使领馆开具的生存证明。离退休人员在市外定居的,其所属单位应每半年向“社保中心”提拱一次居住地户籍派出所开具的生存证明。异地定居离退休人员回本市暂住的,提供单位证明及本人签名或暂住证。

    2.异地定居离退休人员的生存证明失效时,“社保中心”将在打印给单位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核定单》上一并打印出生存证明失效的人员名单,如单位在三个月内仍未向“社保中心”提供新的生存证明,“社保中心”将停发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单位重新提供生存证明,“社保中心”从次月起恢复按月拨付并补付停发月份的养老金(不计利息)。

    3.如离退休人员由本市迁往境外或市外定居的,或由境外、市外迁回本市定居的,其所属单位都应及时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

    五、离退休人员失踪的办理

    1.如离退休人员失踪,其所属单位必须在离退休人员失踪6个月后,立即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办理手续。“社保中心”将从失踪的第七个月起停止拨付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失踪的离退休人员重新出现,单位应凭有效证明及时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办理恢复发放养老金手续。“社保中心”从次月起恢复按月拨付并补付停发月份的养老金(不计利息)。如法院宣布失踪人员死亡,单位应凭法院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2.单位如在离退休人员失踪7个月后才来办理失踪手续,“社保中心”将从单位帐上扣回多发月份的养老金,由核发科打印《离退休人员欠款单位垫支明细表》给单位,单位可凭此单向离退休人员的家属收回垫支款项。

    六、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办理

    1.参保单位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月到“社保中心”核发科办理退休减员手续。“社保中心”于次月把核定的丧葬抚恤费拨付给单位;如果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有一次性救济费或个人帐户余额的,划入其个人储蓄帐户。如离退休人员无继承人,由其所属单位出具证明,其个人帐户余额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2.离退休人员死亡超过三个月后其所属单位才来“社保中心”办理手续,“社保中心”除扣回多发养老金外,还要处以多领养老金三倍的罚款,扣款和罚款从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救济费、个人帐户余额中扣除。如扣减后仍有余额,将余额拨付到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帐户;如不足扣减,差额由单位垫支,“社保中心”从单位帐户上划取,并由核发科打印《离退休人员欠款单位垫支明细表》给单位,单位可凭此单向离退休人员的家属收回垫支款。如属单位责任迟报的,罚款由单位承担。

    3.各参保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离退休人员生存审查制度。“社保中心”对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离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变更的办理

    单位因破产、关闭等原因需办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变更手续的,由原单位和接管单位凭申请变更的报告和批准变更的上级批文到相应的核发科办理。

    八、本暂行管理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