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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3-44-34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文件
穗社保[1999]12号

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家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现对本市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或企业(下称转制的事业单位)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7月至1998年6月期间转制的事业单位,从批准转制的次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相应年度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之比计算,公式: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基本工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

 

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计算。

1996年1月之后(含当月)批准转制的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应从1996年1月执行。

职工从参加工作起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审核至批准转制之月止,可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业务管理需要,同时注明核至1992年6月止的连续工龄有×年×月(下同)。

二、1998年7月后(含当月)转制的事业单位,从批准转制的次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从1996年1月开始缴费;单位从1998年7月起缴纳至转制之月期间划入个人帐户中单位应缴部分的金额,并从转制的次月起按本市规定的比例全额缴费。

职工从参加工作起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审核至1998年6月止,并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和单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按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转制的事业单位如有规定转制过渡期的,从转制过渡期开始之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制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1992年7月至1998年6月期间,其实际缴费年份的缴费指数确认按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相应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比计算。公式:

缴费指数=本人缴费工资/市职工平均工资

没有实际缴费年份的缴费指数确认按本人基本工资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之比计算。公式:

缴费指数=本人基本工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

五、转制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其养老待遇已纳入财政管理的,按原规定执行;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有关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六、对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转制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下面办法核定,在此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补发。

1.1993年9月底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标准加上各项补贴计算(下称“旧办法”)。

2.1993年10月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穗府[1993]93号,的规定计算(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待遇高出旧办法待遇部分金额控制在一定幅度。计算旧办法待遇中的标准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地区差津贴)冻结在1993年9月底前评定的等级和金额标准上,并按本市历年规定比例综合提高。

3.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按本市历年有关规定办法给予调整。

4.上述人员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与原退休待遇对比,差额部分如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给予补足;没有规定的,由原单位(或并入单位)继续给予补足。

七、事业单位转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函件,经我局核准后办理参保手续。

八、今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市企业工作的人员,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连续工龄和计算缴费指数等。

九、按穗字[1995]7号文件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原行政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主要指财政拨款的固定工、被聘为干部的原固定工)、以及区街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的集体干部和聘用人员,其缴费指数和连续工龄审核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条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各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1992年7月—1999年6月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表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构成内容统计口径

三、历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四、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简明表

五、近几年标准工资综合提高比例和新旧办法退休待遇对比控幅表

六、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递增比例(办法)表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附件一

19927——19996月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表

13缴费时间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1992.71993.6

21.5%

3.50元/月

1993.71994.6

24.5%

2%

1994.71995.6

24.5%

2%

1995.71996.6

24%

3%

1996.71997.6

24%

3%

1997.71998.6

23%

4%

1998.71999.6

23%

5%

 

  

说明:1998年6月底以前,我市单位缴费基数是按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额计算;从1998年7月起,单位缴费基数是按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计算。

 

附件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构成内容统计口径

1.1993年9月30日之前,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地区差补贴构成。

2.1993年10月1日之后,机关干部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构成;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固定工资和活工资构成。

 

附件三

历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

工资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1.1992年度至1996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基本工资:1620元、2412元、3903元、4016元、4032元。

2.1992年度至199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838元、6272元、8623元、10164元、11659元。

 

附件四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简明表

     

   

标准(月)

   

按本人标准、保留、附加浮

动等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待遇

退休、退职费(国家)

国发[1978]104号

劳人险[1983]3号

40%100%

含特殊贡献提高的待遇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提高待遇

计划生育提高的待遇(省)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只生一个的加5%,无子女的加25%40%

退职人员不享受

52年、56年前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加发的补助费(省、市)

粤府[1984]164号

粤府办[1986]114号

穗劳险字[1988]014号粤府办[1989]24号

1%20%

含连续工龄满15年后,从第16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的补助费

归侨职工加发的退休补助费(省)

粤侨办[1993]149号

5%

 

 

 

 

 

 

 

 

 

 

粮差(省)

粤府[1981]267号、

粤财行字[82]34号

2元

 

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家)

国发[1979]245号

5元

 

生活补贴费(国家)

国发[1985]6号

1217元

只发给工改前退休、退职人员;工改后退休、退职的只发给补差数

肉菜补贴(省、市)

穗财征[1987]441号

穗府办[1988]3号

6元

 

临时生活补助费(市)

穗府[1984]89号

穗劳发字[1986]170号

10元

 

粮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家、省)

穗府[1988]40号

20.44元

出省定居者不享受8.44元粮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