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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翠花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6-21 11-19-17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函字[1998]270号

关于黄翠花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广州造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黄翠花在管理区脱产从事妇女主任工作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广东省粤人薪[1993]4号《关于乡镇管理区干部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乡镇管理区干部计算的连续工龄只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于企业。
    二、广东省社会保险委员会粤社保委[1993]4号《关于职工在乡镇工作期间工龄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规定;乡镇管理区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及公社大队一级干部……,在乡镇工作期间只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
    鉴于上述规定,黄翠花同志在管理区从事妇女主任工作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作缴费年限。

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关于黄翠花在管理区脱产从事妇女主任工作
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


广州市劳动局:
    我公司全民合同制员工黄翠花,女,1955年9月出生,因其丈夫工伤死亡,1987年7月经广州市劳动局批准同意照顾吸收进入我公司工作。黄翠花多次提出在进入我公司工作前一直在大队(现管理区)从事专职管理干部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把这段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现经公司人事部到新丰县人事局、县马头镇政府查证:黄翠花同志原籍新丰县马头镇乌石岗管理区人,于1974年1月至1975年12月任乌石岗大队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职务;在1976年1月至1978年12月调新丰县参加全省路线教育运动工作队;在1978年婚入马头镇层坑大队,于1979年1月至1987年3月任层坑大队妇女主任兼计划生育工作。以上情况有黄翠花入我公司职工登记表、新丰县马头镇委会、镇政府任命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实为“三定”的大队干部。(附后)
    新丰县人事局潘局长还介绍,94年以来新丰县及韶关地区的企业均参照粤人薪(93)4号文执行,但市劳动局福利处认为粤人薪[93]4号文明确的适用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故企业不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3]4号文关于“脱产大队干部吸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担任脱产大队干部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以及据新丰县人事局介绍该县及韶关地方企业吸收录用这类大队干部也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况,和广州市人事局工资处介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仍按上文执行的情况,我们认为此属于极个别的问题,且属丈夫因工死亡而招录家属的特殊情况,请求局领导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粤人薪4号文的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做法,计算黄翠花脱产任大队干部(妇女主任)期间的工作年限的连续工龄共13年7个月。(1974.1—1987.7)

广州市造纸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