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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0-46-18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1998]69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应把防止灾区劳动力盲目入粤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1999年春运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尽早做好防止灾区劳动力盲目入粤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劳动力输入地区的劳动部门应主动与受灾地区的劳动部门衔接,通过劳务协作,做好防止灾区劳动力盲目入粤的疏导工作。

二、外来人口集中和交通枢纽地区的地方政府,要成立工作机构,指定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情况汇报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各级经济、计划、劳动、公安、民政、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做好春运期间运输客流情况调查,切实组织安排好运力。继续做好动员部分外省民工留在广东过节,安排好他们的节日生活等工作。落实各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春运期间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对外省民工往来的动态要及时掌握,准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突发性事件。发生重大问题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解决,不得推诿,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继续落实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劳动部门要继续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劳动力结构调整政策,提高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程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招收外省劳动力的,一律报地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对部分灾区劳动力的引进要有组织地进行,重点做好我省对口帮扶的湖南灾区劳动力安排,以稳定来自灾区的在岗员工队伍。春运前后重点开展以解决拖欠职工工资、查处违章招工广告、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等劳动监察工作;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要按分工积极配合,春节前后1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外省劳动力和举办招收外省劳动力的劳务集市;并严密监测春节前后外省旅客、客车入粤情况,做好疏导管理工作。

四、新闻媒介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加大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正面宣传。要正确报道我省的就业形势和劳动力供求状况,介绍流动就业管理政策,春运期间一律停止刊播招收外省劳动力的广告和报道灾民入粤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