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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患病或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0-43-4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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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福字[19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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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病或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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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下简称伤病鉴定)程序,处理好伤病鉴定争议问题,做好伤病医疗期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休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简称伤病职工),以及伤病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将满之前三个月内,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小组(下简称劳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规定,对伤病职工进行疾病等级或劳动能力鉴定及给予医疗期。
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市医鉴办鉴定:
1.职工患有精神病、癌症或瘫痪,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延长医期者;
2.企业(单位)劳鉴机构评定伤病职工疾病等级为4至5级或7至8级者;
3.企业或职工对伤病医疗期、疾病等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有争议者。
三、上报鉴定程序和需报资料
(一)上报鉴定程序
1.由伤病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
2.单位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盖上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的骑缝公章;
3.单位医疗机构医生或劳鉴机构负责人填写“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并签名;
4.持《鉴定表》到相应的市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结论;
5.单位劳鉴机构根据诊断结论、检验材料和相应的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包括医疗期期限、疾病等级或劳动能力情况等;
6.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区劳鉴会作出鉴定意见;
7.上报市医鉴办进行鉴定。
(二)单位需提供下下列材料:
1.有关部门已按上述第三条第1至6款签署意见的《鉴定表》;
2.单位对医疗期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即单位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及是否发给医疗补助费的处理决定书或意向书;
3.有关诊治的详细病历、检验资料等;
4.有争议者须提供职工个人申请书。
四、需市医鉴办鉴定的伤病职工,须自市指定医院作出诊断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鉴定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市医鉴办。
五、职工对单位作出的伤病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二十天内向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医鉴办提供书面申请;职工或单位对市医鉴办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于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起十五天内向市医务劳动技术专家鉴定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六、县级市属单位以及在县级市内的中央、省、部队单位的伤病职工,由县级市劳鉴会参照上述办法进行伤病鉴定。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程序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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