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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0-42-03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穗社保中[1998]3号

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统筹单位、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为适应社会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穗编字(1997)14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及职能界定。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社会保险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撤销原养老保险一、二、三部、工伤保险部、生育保险部和待业职工管理科,设置征缴一、二、三、四科和核发一、二、三科、医疗核发科,分别管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核发业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征缴部门:主要负责用人单位各险种保险基金的统一征收和追缴工作,建立和记录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根据用人单位类型的不同,设置四个征缴科;
    征缴一科:负责市属工业系统、直属大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业务;
    征缴二科:负责市属商业、金融、外贸、交通、建设等系统企业职工及劳务输出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业务;
    征缴三科:负责外地驻穗单位、外商独资企业、挂靠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业务,并办理省属企业、中央、部队驻穗企业职工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业务,负责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业务的管理;
    征缴四科: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业务。
    2.核发部门:主要负责用人单位各险种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管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出等业务。设置四个核发科:
    核发一科:负责市属工业系统、直属大厂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发业务;
    核发二科:负责市属商业、金融、外贸、交通、建设等系统企业职工及劳务输出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发业务;
    核发三科:负责外地驻穗单位、外商独资企业、挂靠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发业务,办理省属企业、中央、部队驻穗企业职工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发业务,负责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的管理;
    医疗核发科:负责与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结算业务,与用人单位职工医疗费的结算核发业务,管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新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后的30天内,必须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等及其复印件(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存档)到所属的征缴科,填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
    如用人单位有离退休(职)人员,还须前往所属的核发科,填报《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登记表》,办理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核定手续。
    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如发生参保人员的增减变动,须在次月5日前填写好《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或《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登记表》,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征缴科或核发科办理增(减)员手续。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
    (一)征收办法
    实行所有险种的基金“当月核定次月征叫金额,按月同单征收收,分帐管理”的办法。社会养老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每月核定;社会工伤和失业保险仍采用“一年一定”的缴费核定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征缴科每月核准各项保险基金的应缴金额后,打印《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供用人单位核查,并于次月5日后通过银行向用人单位托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金额的计算办法
    养老保险:
    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计提比例+上月已核定退休费总额×计提比例
    个人应缴金额=个人月缴费工资×个人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
    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应缴比例
    工伤保险:
    单位应缴金额=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应缴比例
    失业保险:
    单位计划应缴金额=单位职工人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应缴比例)
    (三)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
    1.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2.缴费工资申报:每年4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用人单位提供《广州市职工月缴费工资申报表》,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收入情况填写后连同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于5月中旬前报送所属的征缴科(有条件的单位可用计算机软盘形式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7月开始按新的缴费工资计缴各项保险基金。
    四、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支付办法
    实行各险种待遇“当月核定次月拨付金额,按月同单拨付,分帐管理”的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核发科每月核准应付待遇金额后,打印《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核定单》供用人单位核查,并于次月5日后通过银行委付给用人单位。
    (二)申领办法
    1.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照原申领办法到所属的核发科办理。
    2.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用人单位应同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到所属的核发科办理申领手续。领取二孩《生育证》且符合晚育规定者,需附上单位证明。其它仍按原办法申办。
    五、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终止
    (一)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调出本市统筹范围的职工,用人单位在征缴科办守在职减员手续后,还应前入所属的核发科办理有关基金的转移手续。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终止
    1.在职人员出境定居或死亡,用人单位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先到所属的征缴科办理减员手续,再到核发科办理领取退回个人缴费部分的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
    2.离退休人员死亡,用人单位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的核发科办理有关手续,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六、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处理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合股),应在30天内由双方(或多方)经办人员填写好《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携带有关批文(影印件)同时到各自所属的征缴科、核发科办理有关划转手续。
    七、为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公布职工缴费情况,并随时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查询和监督。
    八、此文未涉及到的其他社会保险业务,按原有规定办理。
    九、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管理办法暂不变动,仍按目前的办法进行管理。
    十、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实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