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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0-39-05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监字[1998]12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
    现将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粤劳监[1998]2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劳动监察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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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粤劳监[1998]206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依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省委粤发[1998]11号文和劳社厅发[1998]10号文,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社会保险特别是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情况,以及国有企业使用外来工情况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劳动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社会保险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劳动部门内部的有关业务机构应积极支持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建立协商会议制度与工作通报制度。
    二、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规范监察程序,加大劳动执法处理力度。对有能力缴纳保险费而拒绝缴纳的企业,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理阻挠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依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予以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
    三、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把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制定监察方案,完善监察措施。应定期向当地政府与上级劳动部门通报监察执法情况,并把该项内容纳入劳动监察年度总结中。四、请各地于1998年10月5日前把本地1998年第三季度社会保险和国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与统计报表报我厅劳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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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内容
    (一)社会保险监察的内容:一是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参加养老、失业保险;二是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三是在没有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企业是否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有企业落实中发[1998]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的情况,包括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行为是否规范,国有企业是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是否进中心,是否给每一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以及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采取巡视检查和举报专查等方式。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未及时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还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反映社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问题的举报电话,并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两个确保”的一项重要措施。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与有关业务工作机构密切合作,建立经常性的协商会议制度,并认真做好具体工作的衔接、配合。有关业务工作机构应将企业不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或不参加社会保险及不按规定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情况及时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因经营亏损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商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可责令企业与社会保险工作机构签订“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协议书”,确定企业缓缴的期限;对有缴费能力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下达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按规定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以及对不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的企业,以及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并与新闻单位配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切实解决在监察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请各地于199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1998年第三季度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见附件)报我部法制司。
    各地在监察执法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我部法制司联系。
    附件: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统计表(编者注:本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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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