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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
时间:2013-06-21 10-29-40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调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函》(交函人劳〔1997〕2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伙食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22.5%,海江船员、潜水员伙食津贴标准平均提高53%,航标人员的标准水平比照海江船员提高的幅度确定。
二、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伙食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1、交通部海江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2、交通部远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3、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潜水员营养伙食津贴标准表
4、交通部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交通部海江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船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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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船籍港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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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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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海江运输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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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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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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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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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
黄海、渤海
|
14.00
|
长江
|
12.00
|
黑龙江
|
9.00-12.00
|
(二类)工程船舶
(包括:航务航道工程和救
助打捞船舶)
|
南海
|
11.50
|
东海
|
10.00
|
黄海、渤海
|
10.00
|
长江
|
9.00
|
黑龙江
|
8.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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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在船上集体起伙和昼夜吃住船上的海江港作
船舶(其中包括:海江运输
和航务航道工程单位的港
内工作船舶)
|
南海
|
9.60
|
东海、黄海、渤海
|
8.60
|
长江
|
7.50
|
黑龙江
|
7.00-9.00
|
(四类)一般海江港作船舶
(适用单位同上)
|
广州
|
6.70
|
上海
|
6.30
|
天津
|
6.30
|
秦皇岛、青岛、大连、镇江
|
6.30
|
哈尔滨、佳木斯、黑河等地
|
5.70-6.30
|
南京
|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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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汉口、黄石、沙市
|
5.20
|
重庆、芜湖、安庆、九江
|
5.20
|
万县、沪州
|
5.20
|
注: 1、本标准已含夜餐费部分,船员不再执行陆地人员中夜班津贴标准。
2、部属各航务工程单位的潜水员、均按同海区或同航区的运输船员伙食津贴标准执行:属各航道、港口、工厂等单位的潜水员,均按同海区或同航区的工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执行。
附 件2
交通部远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 /人·天
航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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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
近 洋
|
4.00
|
远 洋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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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潜水员营养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地区
|
标准
|
广州地区
|
26.00
|
上海地区
|
23.00
|
烟台地区
|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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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交通部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类 别
|
标 准
|
北方海区
|
东海海区
|
南海海区
|
一类岛屿
|
13.00
|
14.00
|
15.50
|
二类岛屿
|
10.00
|
11.00
|
13.00
|
三类岛屿
|
8.00
|
9.00
|
11.00
|
四类岛屿
|
7.00
|
8.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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