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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
时间:2013-06-21 10-27-27

劳动部

财政部

文件

劳部发〔1997〕344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提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涵》(交函人劳〔199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30%。
    二、调整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航行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航行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职 务

 

远航线

近航线

船长、轮机长

3.90

3.20

政委、大副、大管轮、一级电机员、一级报务员、一级船医、客轮事务主任

3.50

2.80

副政委、二副、二管轮、二级电机员、二级报务员、二级船医、一级事务员

3.10

2.40

政干、三副、三管轮、三级电机员、三级报务员、三级船医、二级事务员、大厨、水手长、冷藏员

2.70

2.10

木匠、一水、一级机工、一级电工、大台服务员、驾助、报助、二厨

2.30

1.80

二水、二级机工、二级电工、三厨、服务员

2.10

1.40

实习、见习、学徒工

1.10

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