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政府专区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6-21 10-26-02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函字[1997]242号

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9]16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于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据此,你会女干部因身体原因施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其术后的假期应按产假待遇处理。
    此复

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函


市劳动局:
    我会一女干部于今年七月份左右怀孕第一胎,已办理准生证,后因身体检查发现无胎心音,不能继续怀孕而在10月初施行了人工流产术(怀孕期将近3个月)。该职工术后所需假期应按产假处理还是按病假处理。请给予我们书面具体指导。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