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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职工病休管理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6-21 10-24-55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函字[1997]237号

关于职工病休管理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出租汽车公司:
    你司《关于执行〈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请示》(出租发[1997]1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你司对《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穗劳险字[1991]008号,下简称《病休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理解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医生给伤病职工病休期限出具的病假建议书仅是一种“建议”,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认为出具病假建议书的医生在疾病诊断、权限、病历记录、病休期限等方面违反《病休规定》,或认为职工的伤病情已相对稳定不需停工休息的,则单位有权不批准职工休病假。
    二、职工在未经单位认可的情况下无论时间长短而擅自休病假,除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批假手续外,一般应视为“无正当理由”,则单位可按《病休规定》第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