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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格掌握职工提前退休工种条件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0-24-05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福字[1997]6号

关于重申严格掌握职工提前退休工种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各有关单位:
   据了解,目前有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问题审查不严,甚至有弄虚作假现象。为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纠正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提前退休件审批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
   二、单位对职工从事的提前退休工种名称、性质、劳动条件和起止时间等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填写;凡对职工年龄、工龄,以及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名称、实际工作年限等作涂改时,须加盖本单位“校对专用章”,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三、认真做好档案的审核工作,职工从事的提前退休工种名称等情况,必须与档案原始记录相符,不得涂改伪造,对弄虚作假已办退休的,将取消其退休资格,并对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市、区、县级市劳动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时对报送提前退休的职工档案进行抽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调动前曾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或提前退休工种工龄折算时,须提供原单位证明。证明材料须包括工种名称、性质、工艺流程、劳动条件,以及起止时间等。今后,凡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单位须将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证明材料归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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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