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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企业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0-21-48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福字[1997]4号

关于企业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各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42号《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下发后,一些单位反映,对一些具体政策不很明确,难以把握。根据企业的反映和要求,现就计发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市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在计发企业职工各项保险福利待遇时,已经将以标准工资为基数改为按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计发。据此,我们意见:对获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仍按穗府〔1994〕95号、穗劳险字〔1994〕第011号和〔1996〕第006号文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本人离岗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则以上年度200%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原方法给其计发离职费;若计发给职工本人满一年工龄一个月离职费,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以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原方法给其计发离职费。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