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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穗字[1995]7号文转制单位的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10-19-42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文件
穗社保[1997]56号

关于穗字[1995]7号文转制单位的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的通知

市各转制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广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1995]7号)的精神,为保障转制单位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转制单位的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原行政机关或行政性总公司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和分流到经济实体中去的在职人员必须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转制单位的人员均应按照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统一办法、统一费率、统一待遇,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转制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三、各转制单位应从一九九七年一月开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前,转制单位的人员符合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四、在1998年12月底前,男满55周岁,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可按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原职务待遇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只负责支付其按企业退休的养老金部分,高出部分的费用来源渠道按穗字[1995]7号文的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