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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从事高温等工作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6-20 17-37-13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函字[1997]122号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从事高温等工作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市冶金集团公司:
    报来广州异型钢材厂《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从事高温等工作提前退休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本局《关于重申严格掌握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穗劳险字[1989]012号)中规定:“离岗退养”是对因伤、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老年职工生活照顾的过渡性措施;“离岗退养”的年龄必须达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据此,我们就再提前5年办理离岗退养问题请示了劳动部。答复是: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不能再提前五年办理离岗退养。请按劳动部答复的精神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从事高温等工作提前退休问题的请示      

 

清算小组呈市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的精神。这是正常条件下符合高温等规定的提前退休办法。
    由于我厂是冶金行业,部份职工从事炼钢、轧钢、装出窑等工作,现因我厂已被宣布为破产企业,有从事上述工作的职工出社会后难以按此精神办理提前退休。目前我厂约有20名此类职工。为此对这部份职工提前办退意见如下:
    一、在国务院规定的从事高温等工作提前退休的年龄基础上,再提前五年,(即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凡距离高温等退休年限在五年之内的,办理离岗退养,移交社会化管理,到达高温等退休年龄时由市、区退管机构为其办理转高温等退休手续。
    二、由破产企业为其出具从事高温等工作的证明,在市劳动局提前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将审批资料移交到所在区劳动局。到达高温等退休年龄时,由区劳动局为其办理高温等提前退休手续。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广州异型钢材厂留守小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