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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13-06-20 17-34-54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发〔1996〕250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黑龙江省劳动厅:
    你厅《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劳发〔1996〕20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规定的有关破产企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是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执行,但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提前5年退休。
    退休年龄问题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的负担,是一个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希望你们在具体执行中严格把握退休条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