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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13-06-20 17-30-15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发〔1996〕131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你区扎兰屯市劳动局《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扎劳字〔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近全国政协检查组在检查地方养老保险工作时,发现一些省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了养老保险省级行业统筹。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发展方向是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乃至全国统筹。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单就某一个行业或几个行业的养老保险实行省级行业统筹,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广覆盖、四统一”的原则,致使一个城市出现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基金收缴比例。这种做法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劳动部重申,除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和单位可以组织所属企业进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外,其他部门不能强调自身特点而另搞一套办法,独立于地方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之外,任何部门或地方劳动厅(局)都无权批准这一做法。
    已经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的,应尽快予以纠正,并入地方统筹。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