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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13-06-20 17-29-44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发〔1996〕191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