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13-06-20 17-29-44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
劳办发〔1996〕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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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
上海市劳动局: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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