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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企业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7-26-55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险字[1996]第006号

关于企业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
    穗劳险字[1994]第011号文下发后,有些单位询问出境定居离职费的计发基数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获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以不低于本人离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则以上年度200%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数按原方法给其计发离职费;若计发给职工本人满一年工龄一个月离职费,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原方法给其计发离职费。不再另发补偿费。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七月份调整。
    本文从发文之月起执行。原已支付了的待遇不补发不扣减。

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