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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幅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3-06-20 17-22-33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险字[1996]第001号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幅的补充通知

各区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统筹单位:
    本局于1995年7月7日发出《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增幅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0号),现根据实际情况,对于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办理离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少于7月前本人退休待遇的职工,按新办法核计待遇的增幅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在计算基本养金时,新办法待遇高于旧办法待遇的,其控制的增幅从原规定的17%调整为22%,低于旧办法待遇的予以保留。
    二、上述调整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办理。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