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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选报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7-21-51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部

卫生部

文件

体改分[1996]4号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选报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1994年4月,军务院确定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社会反映良好,取得了初步成效。事实说明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基本是可行的。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加快医疗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拟于1996年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医疗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研究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1995年11月13日)》(国阅[1995]142号)精神,现就选报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确定两个具备一定条件的中等以上城市进行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个别条件较好的省也可以多选择几个试点城市。在选择试点城市时,宜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城市。

二、选择扩大试点城市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条件:一是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医疗制度改革,将此项改革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给予安排;二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财政和企业经济状况较好,各方面有一定的承受能力;三是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管理部门力量较强,并进行了局部改革试验。具备以上条件,经过调研测算,已提出在全市范围(含市属区、县)进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同步改革试点初步方案的城市应优先考虑。

三、扩大试点工作将在国务院统一领导部署下进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挥联和指导作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试点城市名单于1996年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和卫生部,再经国务院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选定,列入扩大试点范围。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