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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7-18-40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95]73号

关于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现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将困难企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养老待遇水平必须按规定比例随社会平均工资和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而增长。鉴于离休人员的特殊贡献,对确实因经济困难无法按统一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可将其养老关系转到上一级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组织统一参加社会保险。
    二、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统一办法发放养老待遇,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收付的结算方式。企业、主管单位、银行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拖欠社保机构划拨的养老金。
    三、为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和奖金水平的一定比例,给离退休人员加发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可按以下渠道列支:从结余的工资总额、奖励金、福利费中提出一部分(主要部分);股份制企业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在税后利润中增提公益金的部分;有利润的企业,经财政或税务部门同意,可按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人均工资一个半月的水平在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四、企业自行发放的各种非生活性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对离休人员应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发放,对退休人员应按一定比例(不低于50%)发放。
    五、各地、各企业应按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1994〕94号)及本通知精神,采取适当措施保障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对确实没有条件落实的亏损企业,离休人员加发补充养老待遇所需的费用,由上级主管单位统筹解决。
    六、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关心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及医疗等问题,切实按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应发的各项钱物,不得克扣、拖欠,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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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