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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关于广州市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
时间:2013-06-20 17-17-19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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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199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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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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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我市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以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现将1995年度我市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对1994年我市城镇社会困难户生活情况调查,确定1995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月人均200元,县级市城镇居民为170元至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市自行确定),今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将根据我市居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每年由市民政局负责公布。
二、我市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中,有在职人员的,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给予困难补助,无在职(业)人员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社会救济。
三、民政部门负责保障的具体对象如下: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供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原民政部门承担的各类特殊救济对象。
(三)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无业人员家庭。
(四)失业保险期满后无法重新就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与家庭和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或不够失业保险条件、生活困难人员的家庭。
(五)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的家庭。
四、申请保障及审批手续。
(一)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在职人员的,由在职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由所在单位按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给予困难补助。
(二)保障对象属“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供养人)孤老残幼及无业人员户、退休(职)人员户的,由本人提申请,经居委会、待道核实,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并给予社会救济。
(三)保障对象是失业职工的,需持职工本人《劳动手册》,由本人申请,经居委会、街道核实、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并给予社会救济。
五、农村特困户的生活保障问题,要继续执行市、镇、村三级负担,定期定量补助的办法。保障标准要根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要求,由各区、县级市依据当地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需求,自行制定,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
六、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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